財教[2004]3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guī)范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lián)合評議工作,從源頭控制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重復購置,實現(xiàn)合理布局,推動資源共建、共享機制的建立,促進存量資源和新增資源的系統(tǒng)集成與高效利用,提高國家財政科教經費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是指價格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及其他科技活動中使用的單臺或成套儀器、設備。
第三條 “聯(lián)合評議”是指有關單位申請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時,由財政部、科技部等相關部門從國家的全局利益出發(fā),聯(lián)合對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lián)合評議工作(簡稱“聯(lián)合評議工作”)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 聯(lián)合評議工作遵循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需求導向的原則,以新增資源為切入點,逐步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用、共享機制。
第二章 評議機構與范圍
第五條 建立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lián)合評議工作協(xié)調機制。財政部會同科技部、教育部、中國科學院等部門(單位)聯(lián)合成立“工作組”,負責組織開展聯(lián)合評議工作。“工作組”日常工作由財政部教科文司承擔。
第六條 “工作組”在組織聯(lián)合評議工作時,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具體實施聯(lián)合評議工作。
第七條 教育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高等院校、中國科學院所屬科研單位、國務院各部委所屬農業(yè)和社會公益研究單位,申請中央級科學支出、教育支出支持的、購置價格超過200萬元人民幣(含自籌資金部分)的單件或成套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除另有規(guī)定外,列入聯(lián)合評議范圍。
凡申請科技部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專項)經費支持,購置價格超過200萬元人民幣(含自籌資金部分)的單件或成套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無論申請單位隸屬關系,均列入聯(lián)合評議范圍。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八條 申請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預算編制和項目管理的要求,對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按照預算編制時間要求,將論證后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申請報告報送主管部門。
第九條 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申請報告的內容包括:績效目標(新購儀器設備的利用率、預計用戶數量、對外開放時間等)、科研工作的需求程度、共建共享方案、購置的預算方案和項目實施管理能力等內容。
第十條主管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編制的時間要求,建立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項目庫。隨部門預算將所屬單位下一年度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計劃集中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工作組”。
申請科技部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專項)經費和教育部專項“計劃”、“工程”經費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預算,按照國家相關“計劃”、“工程”管理要求報送,同時,抄送“工作組” 。
第四章 評議程序
第十一條“工作組”在收到各部門(單位)集中報送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后,及時組織技術、經濟、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規(guī)范的原則,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其預算進行綜合評議。
第十二條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評議內容包括:
(一)績效目標的合理性;
(二)相關學科發(fā)展和科研需求購置儀器設備的必要性;
(三)國內現(xiàn)有同類儀器設備的資源狀況(如分布、共享、使用狀況);
(四)儀器設備功能、指標的先進性、適用性,業(yè)務指標的合理性;
(五)申請單位現(xiàn)有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使用情況、績效考核結果;
(六)新購儀器設備的安裝條件、技術隊伍等配套支撐保障;
(七)共建、共用、共享方案(專用儀器設備除外);
(八)購置和運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九)實施計劃安排(供貨來源、采購方式、運行經費、預期效益等);
(十)國內外同類設備性能、價格比較。
第十三條 專家評議結束后,應當將初評結果通報被評單位,同時,報“工作組”。如被評單位對評議結果有異議,可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工作組”。“工作組”對專家評議結果進行協(xié)調后提出評議意見,提交財政部及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財政部及相關主管部門以評議意見為依據,結合財力情況核定、下達各部門(單位)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預算。未經正常評議程序的新購預算方案原則上不予立項。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及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和預算。如果需要調整變更,應該及時向財政部及相關的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結合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要求,逐步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共建、共享機制。制定有利于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的規(guī)章制度或規(guī)范性文件,建立資源庫及相關的信息管理系統(tǒng)。定期發(fā)布相關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可利用資源的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適當安排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開放運行經費,以解決重要的大型或超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依托單位無償向社會開放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費用開支。
第十八條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依托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完好運行,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充分、高效利用。在優(yōu)先保證國家科學研究任務的前提下,積極向社會開放,尤其是要優(yōu)先向經聯(lián)合評議未同意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單位開放,并提供優(yōu)質服務。
第十九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依托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運行狀況及相關技術支撐人員的考核,建立相應的考核檔案,并將考核結果報主管部門和“工作組”備案。
第二十條 財政部及相關主管部門會同科技部對有關部門、單位配套資金落實情況、預算執(zhí)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經聯(lián)合評議后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運行情況,結合立項績效目標,定期進行績效考評,并建立相應的考評檔案。考評結果作為相關單位下一輪項目立項、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